野生动物保护百科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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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大自然是人类和野生动物共同的家园。野生动物本不属于餐桌,然而,一些人为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却肆意将它们无情吞噬……直至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在神州大地肆虐。面对这场疫情的考验,我们愈发意识到保护野生动物和自然生态刻不容缓。让我们共同携手向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说“不”,积极完善并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用法治精神建设和维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01

《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所有野生动物吗?

不是。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同时,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的交易和食用,采取严格禁止的态度;对“三有动物”则允许交易和食用,但必须符合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检疫制度。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大量野生动物排除在保护管理范围外,包括绝大多数的蝙蝠、鼠类、鸦类等传播疫病高风险物种,对这些野生动物进行猎捕、人工饲养、交易、利用的行为,不能依《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管控,成为传播、扩散疫病的一大隐患。

百科

野生动物,是指在大自然的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包括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以及软体动物和昆虫类,包括野外环境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意义重大。

02

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法律法规等未禁止交易和食用的野生动物可以进行交易活动吗?

不可以。

自年1月26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除捕捞水产品外,国家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文件依据01年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年第4号)规定,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一、各地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二、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02年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疫情期间野生动物违规交易行为,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一、严格隔离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对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场所周边应当设置隔离警示标识。严禁任何野生动物及制品运进或运出场所。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关闭措施,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违反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二、除捕捞水产品外,严禁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对相关经营者一律停业整顿,经营场所一律查封。违法从事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制品等交易活动的,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从重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03

国家今后会通过立法形式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吗?

立法评估正在进行中。

普遍认为应当扩大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有专项课题组提出,应当将可食用的野生动物限定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公布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名录,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传统的“三有”动物,以及那些容易引发公共卫生问题的动物,如刺猬、蝙蝠、穿山甲、蜈蚣、毒蛇等。

—高层声音—

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要求,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

立法动态

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指出,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研究于近期由常委会作出一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地方立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经依法许可人工繁育、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

专家意见

法律是一种利益平衡,为保护一种利益牺牲另一种利益,在没有做好平衡的情况下会引发新的问题。禁止野生动物的食用与交易,要妥善处理好滥食野生动物与合法食用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绝对保护与野生动物的科学保护、传统的摒弃与传统的继承和发扬、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与经济发展等关系,不宜将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食用和交易的短期措施法律化、长期化。简单化的一刀切的做法并不科学。

04

对野生动物的立法保护与管理范围是否应当扩大?

立法评估正在进行中。

普遍认为应该扩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保护和管理范围。有专项课题组提出,应当依据野生动物生态功能与种群现状等实行分类保护。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设置相对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加以保障;普通野生动物也需要作为立法保护对象,比如野生青蛙、野兔、山鸡、野鸭等。

专家意见

借鉴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方法,重新对野生动物进行界定。除了一些经科学论证,明显对人类有害可以不用保护的野生动物,其他的一切野生动物都应纳入立法所保护的范围中来,才能维护整个野生动物物种之间的生物链的完整性及物种之间的交流与变异。同时,野生动物管理涉及到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运输、交易、利用等多个重要环节,既要重视对野生动物来源的合法性控制,也要重视野生动物流通环节的管控,既要强调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又要避免野生动物可能带来的公共卫生风险。

05

检察机关对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只能行使逮捕和刑事公诉职能吗?

不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或者在对相关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此,检察机关除了依法履行逮捕、刑事公诉职责打击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外,还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履职方向

01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内容,赋予检察机关新的责任和使命。

02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一方面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另一方面,注意发现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保护公共健康与安全,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

专家意见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建议将检察公益诉讼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来源丨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漫画丨叶媛媛统筹丨王蓉蓉审核丨王蓉蓉、李婧一编辑丨胡啸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文章已于修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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